《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》

第五条

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,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。

未经备案,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。

第二十二条

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,未履行备案手续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,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,并处1万元罚款;拒不改正的,关闭网站。

前后备案花了一个月时间,刚刚备案通过又被通知“30日内到公司实际经营地或个人常住地公安机关履行公安备案手续”,建站热情简直消磨殆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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